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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公积金月工资基数调整

发布日期:2016-07-13 来源: 江海晚报 作者: 江海晚报 阅读:2534
    晚报讯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通知,决定从7月1日起对市区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通知明确,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规定,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计六部分构成。各公积金缴存单位的职工月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南通市统计局公布的市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通知指出,单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
 
    对于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其由单位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可在12%-14%幅度内确定,住房补贴参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和使用。
 
    据了解,本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调整从7月1日起执行。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各公积金缴存单位可到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领取或从南通住房公积金网www.ntgjj.com上业务栏下载《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并按所列职工名单,逐一填列2015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单位将填写的《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和《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川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川区办事处(人民中路76号建行城中办四楼)或政务中心办事处(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裙楼四楼);南通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区办事处(开发区上海路22号建行营业大厅6号窗口);港闸区范围内的企业将相关调整材料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港闸区办事处(港闸区便民服务中心10号窗口,港闸区江海大道和丰大厦B座1楼),经确认后到承办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