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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案

发布日期:2022-05-20 阅读:817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2022年3月5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焦山路9号某居民小区3区门前的城市道路遭到挖掘。经检查确认,3月2日上午,某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方便车辆进出,在未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对该处与绿化隔离带相连的安全岛进行了改造施工,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于当日组织立案调查,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挖掘城市道路面积12.5平方米,挖掘花岗岩侧石18米;焦山路为城市主干道,不属于新建、扩建、改建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竣工后三年内的城市道路。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已修复挖掘现场的情形,参照《某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某综合执法局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1.要加大查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行为的力度。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城市形象与公共安全,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严重影响了车辆、行人的出行安全,侵犯了国家的道路财产,破坏了道路的完好性,使道路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因此,对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坚决制止,也要对持有行政许可的城市道路施工场地进行执法检查,核实行政相对人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进行施工,提醒其规范施工。2.要采取快速、准确、稳妥的执法技巧。由于临时挖掘城市道路的工期一般较短,发现违法行为后要及时固定现场证据,为后续高效率地依法处置提供基础保障。执法机关不能简单地对违法行为“一罚了之”,需要注意与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协助管理部门落实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城市道路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