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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 男子以身试法被从重处罚

发布日期:2023-03-31 作者:朱慧青 徐静怡 阅读:642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如今已成为共识,但仍有少数司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更有甚者屡教不改。近日,通州法院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金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驾,被从重处罚,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4500元。

2022年8月22日晚,金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经平潮镇一商品房工地门口地段时,与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3毫克/100毫升,认定金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就有两个月左右的拘役在等着金某某,可嗜酒如命的他仍然不知悔改,在其取保候审期间,2023年1月10日再次酒后驾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7毫克/100毫升。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结合两次醉驾事实以及认罪认罚、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