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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罚首日你戴头盔了吗?

发布日期:2020-09-02 作者:李越文 阅读:939

9月1日起,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罚款。新政实施首日,通州交警在城区建设路新金路口、新世纪大道朝霞路口等主要路口开展查处行动。

“麻烦您出示一下身份证。……由于您未戴头盔,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22条、第41条之规定,第一次对您处罚20元,如果再不佩戴,将罚款50元。……这是决定书,请签字。”上午9点10分,开发区交警中队民警费翔对一位骑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的女士进行了罚款。

查处行动现场,记者注意到,大部分市民在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的时候,都按照规定佩戴了头盔,只有少部分人没有佩戴。“我从7月份就知道要佩戴头盔了,会继续坚持戴,既是为了遵守规定,也是为自己安全考虑。”市民倪女士表示。

费翔介绍,9月1日上午八点至九点半,在新世纪大道朝霞路口共查处了近百起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驾驶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和16周岁以下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头盔的,我们都进行了教育处罚。对载有未满6周岁儿童的,我们会提醒驾驶员要使用安全座椅。”

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要养成佩戴安全头盔的好习惯。佩戴安全头盔时要注意正确佩戴,系紧安全带,才能起到防护作用。同时,要注意工地安全帽不等同于安全头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