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通州网!

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案

发布日期:2022-04-29 阅读:1127

一、基本案情及查处

2022年2月23日,某综合执法局接到某局提供的违法问题线索,反映某勘察公司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勘探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影响燃气安全。某综合执法局遂对某勘察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某勘察公司系XX区某路段改造工程市政道路勘察分包单位。该公司在改造工程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勘探作业时,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2022年2月14日13时30分作业时致使某路段燃气管道产生泄漏,影响燃气安全。

经调查取证,获得相关证据如下:(1)某局移送函;(2)某勘察公司调查询问笔录1份;(3)某勘察公司勘察情况说明1份;(4)某勘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某勘察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规定,构成了“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行为。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的规定,应当对某勘察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鉴于某勘察公司事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某综合执法局决定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点评

为有效防范城市燃气管线第三方破坏事故的发生,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工程实施中做好地下燃气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